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對被告乙○○起訴請求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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