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35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呂立偉 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杰新 人被告 柯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74,69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係主張略以: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15日邀同被告黃杰新、柯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保證被告對原告所負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債務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為限額,願與被告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向原告陸續借款4筆合計本金750萬元,還本付息方式:每月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之10%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幾經攤還,目前尚欠本金5,574,69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詎被告致億塑膠有限公司自109年7月15日起未依約還本付息,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黃杰新、柯美惠依約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借款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等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表:
┌─┬──────┬──────┬────────┬────┬─────────────────┐│編│借款金額│借款餘額│利息│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者│││││││者││││││││││├─┼──────┼──────┼────────┼────┼────────┼────────┤│1│625,000元│143,670元│自109年7月29日起│2.85%│自109年8月30日起│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10年2月28日止│至清償日止│├─┼──────┼──────┼────────┼────┼────────┼────────┤│2│1,000,000元│1,000,000元│自109年7月15日起│1.5%│自109年8月16日起│自110年2月16日起│││││至110年3月26日止││至110年2月15日止│至110年3月26日止│├─┼──────┼──────┼────────┼────┼────────┼────────┤││││自110年3月27日起│2.85%││自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3│1,875,000元│431,023元│自109年7月29日起│2.85%│自109年8月30日起│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10年2月28日止│至清償日止│├─┼──────┼──────┼────────┼────┼────────┼────────┤│4│4,000,000元│4,000,000元│自109年7月15日起│1.5%│自109年8月16日起│自110年2月16日起│││││至110年3月26日止││至110年2月15日止│至110年3月26日止│├─┼──────┼──────┼────────┼────┼────────┼────────┤││││自110年3月27日起│2.85%││自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㈠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