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寶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賜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被告 林美錦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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