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7號再審原告 楊冀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