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哲豪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0年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哲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哲豪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98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梁哲豪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561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456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