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6號
105年度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銘浩被告鍾紹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兩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5年3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