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葉庚進 被告 余宗旭
蘇彩雲 李恩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新台幣(下同)6,000萬元,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系爭五筆不動產總價額合計為107,468,22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6,00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