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聲請人豐達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維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博瑞達國際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6年5月25日│330,750元│SMA0000000│││司│三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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