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30號被上訴人乙○○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鍾耀盛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被告)甲○○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5萬6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被上訴人除已繳9470元外,其餘1萬7864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