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耀順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公司有無推選董事長(按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參照)?如無,請具狀將現有全體董事列為共同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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