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28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承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美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代理人李承璋之委任狀(查證物三之委任狀未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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