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64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宜昕李玉淩 (原名: 李秋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連帶保證人為李秋環,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鄭宜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