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振榮上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103年8月20日上午9時55分於本院第5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