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00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萬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趙美華 人債務人 黃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參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萬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趙美華、黃文貴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9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委任申請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額度出具本票在新臺幣1200萬元整(美金37萬元整)於限額內循環借貸款項,到期日為100年6月18日,期限1年,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3%計為年利率2.33%,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自撥款日起,按月計付利息,到期一次還清本金;上開貸款,約定其中任何一期償還本息延遲,該借款視同已到期,逾期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本票、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各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民國99年11月30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00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文貴、萬│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27989│記科技股份│月30日起││四五│││1元│有限公司、│││││││趙美華││││├──┼───┼─────┼──────┼──────┼───────┤│2│新臺幣│黃文貴、萬│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74837│記科技股份│月30日起││四五│││0元│有限公司、│││││││趙美華││││├──┼───┼─────┼──────┼──────┼───────┤│3│新臺幣│黃文貴、萬│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50759│記科技股份│月30日起││四五│││7元│有限公司、│││││││趙美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文貴、萬│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7989│記科技股份│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趙美華│││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黃文貴、萬│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4837│記科技股份│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趙美華│││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黃文貴、萬│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0759│記科技股份│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趙美華│││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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