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李伯璋 即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之董事長非訟代理人謝孟芯相對人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章程第十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增修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之董事長,因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之捐助章程業經該法人第5屆第11次董事會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決議修訂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章程第10條、第12條、第17條如附件對照表「增修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105年12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8732號函、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第5屆第11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捐助章程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3條部分,乃條次有變動,條文內容則未改變,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為法人已登記事項有所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揆諸前揭說明,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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