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維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交上訴字第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並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至5頁、第7頁)所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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