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胤恆(原名徐錦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胤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胤恆(原名徐錦相)因詐欺罪案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1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
4至5頁、第9至13頁)所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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