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真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罪等案件,經本
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