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82號原告AE000-A110388兼法定代理人AE000-A110388A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 律師被告 鄭傑宇 訴訟代理人 周晨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涉嫌妨害性自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4號審理中(下稱系爭案件),而被告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認於系爭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當庭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系爭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4號判決在案,並於113年4月19日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