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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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代理人 陳柏銓 律師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乙○○代理人 賴鴻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暨相對人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6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即第二十二頁第六行、第十一至第十二行、第十五行、第二十一行、第二十九行關於「聲請人住處」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住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胤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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