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岳明選任辯護人蘇恆進律師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59、6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岳明被訴瀆職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近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及本案卷證資料繁雜,證人眾多,比對與判斷上耗費時間超出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