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陳岳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306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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