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1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聲請人與 鄭景元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契約書共通條款第2條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債權人通知或催告後,債權人得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得請求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算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即於95年8月29日以前已通知或催告債權人)。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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