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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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690號上訴人 卓宸樂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被上訴人 鍾蕎安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江春瑩法官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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