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曉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231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葉曉蔓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17時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區○○路000000000路00號之聖經學院前、欲左轉進入聖經學院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轉彎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又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逕予左轉。適對向車道有 劉詩崧 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亦行駛至該路口,見狀煞車不及,雙方因而發生碰撞,劉詩崧人車倒地受有雙手挫擦傷、陰莖陰囊撕裂傷、左腳挫擦傷及胸腹部挫傷等傷害。葉曉蔓肇事後停留在現場,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並主動接受裁判。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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