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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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2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9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2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9月24日起至143年9月2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9月2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93年9月22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共20年,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自撥款日起滿24個月之期間內,按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機動計算,自前述期間屆滿後次日起,按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27機動計算,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嗣相對人於93年9月22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43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共20年,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自撥款日起滿24個月之期間內,按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
0.87機動計算,自前述期間屆滿後次日起,按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27機動計算,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詎上開借款自95年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2,428,08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不動產使用狀況同意書、扣款委託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9月26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2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316│建│││15,780.44│10000分之5││├─┼───┼────┼────┼────┼────────┼─┼──┼──┼───────┼───────┼───────┤│2│新竹市○○○○段││316-3│建│││15,295.01│100000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2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地│地│一│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下│下││││││││││││積││備考││││││材料及│││││六││││││││築材料││││││號│號││││一│二│三││││││││││││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3│新竹市○○路│武陵段│住家用、│││││4│││││││4│陽台、花│9│平│全部│共用部分:│││8│175巷3號16樓│316地號│鋼筋混凝│││││4│││││││4│台│‧│方││武陵段4082│││7│之3││土造、21│││││‧│││││││‧││0│公││建號;權利│││9│││層│││││5│││││││5││1│尺││範圍:1000│││││││││││1│││││││1│││││0分之6│├─┼─┼──────┼────┼────┼─┼─┼─┼─┼─┼─┼─┼─┼─┼─┼─┼─┼────┼─┼─┼───┼─────┤│2│4│新竹市○○路│武陵段│社區活動│3│1│9│3││││││││3│陽台│4│平│100000││││3│175巷6號│316-3地│中心、鋼│0│9│2│6││││││││6││4│方│分之23││││3││號│筋混凝土│1│5│‧│3││││││││6││‧│公│││││1│││造、21層│0│‧│5│‧││││││││3││0│尺│││││││││‧│9│2│8││││││││‧││3││││││││││7│3││3││││││││0││││││││││││4│││││││││││2││││││├─┼─┼──────┼────┼────┼─┼─┼─┼─┼─┼─┼─┼─┼─┼─┼─┼─┼────┼─┼─┼───┼─────┤│3│4│新竹市○○路│武陵段│社區活動││││6││││││││6│陽台│8│平│100000││││3│175巷8號│316-3地│中心、鋼││││6││││││││6││1│方│分之23││││7││號│筋混凝土││││9││││││││9││‧│公│││││3│││造、21層││││‧││││││││‧││4│尺││││││││││││5││││││││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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