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09號聲請人 許台民 訴訟代理人 柯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09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4年1月21日│400,000元│A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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