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周百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