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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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徐瑜韓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 曾紹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2年度易字第6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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