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01號原告 廖永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眞 、 楊清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1,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9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8,4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