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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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兼追加原告戊○○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 律師
丁○○乙○○追加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十三頁第(五)段第四行中關於「127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126平方公尺」、第五行中關於「1615地號」記載,應更正為「1815地號」、第九行中關於「系爭1816地號土地為84平方公尺、系爭1815地號土地為116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系爭1815地號土地為84平方公尺、系爭1816地號土地為116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順珍
法官枺南薰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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