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62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被告 虞智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世旻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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