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7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萬峰 被告 陳妮萱 法定代理人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1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下午3時5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陳萬峰被告陳妮萱法定代理人郭怡君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萬峰被告陳妮萱法定代理人郭怡君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於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現金予原告,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17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萬峰被告陳妮萱被告法定代理人郭怡君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