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趙金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定穎洪儀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明二之部份有無錯誤(貴公司記載債務人洪儀婷應連帶給付…,究與何人連帶?)
二、請求違約金部分,債務人如未依約清償貴公司請求之金額,均處於違約狀態,則貴公司請求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之依據為何?此部分之聲明是否明確?
三、債務人宋定穎、洪儀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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