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27號聲請人 彭靖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棓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本票原本1紙。
三、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27號聲請人 彭靖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棓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本票原本1紙。
三、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