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上訴人 李韋政 被上訴人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村上晃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謝宜伶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