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75號原告 林思妤 被告 陳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定民國102年7月5日為審判期日,原告到場,經本院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