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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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32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非訟代理人 洪意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水義 、 毛素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水義、毛素蘭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王水義、毛素蘭等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及債務人毛素蘭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一百年五月三十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