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胡惠美 相對人 胡美娟
胡惠齡 上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相對人胡美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胡惠齡」等字。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相對人胡惠齡」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胡美娟」等字。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三第四、五行中關於「相對人胡美娟負擔二分之一、相對人胡惠齡負擔六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胡美娟負擔六分之一、相對人胡惠齡負擔二分之一」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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