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炫均選任辯護人王永森律師(法律扶助)
蔡慧貞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林炫均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重為調查程序,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月23日上午11時1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