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50號原告 林孝民
林育如 林振睿 林振旭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孝嚴 原告 林忠彥
林孝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孝威 原告 江林素華
林振輝 林振緯 林振喬 賴佩珍 林吳腰 林振祐 林青芬 林孝奇 王蓓羽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芬 原告 林素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 律師被告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賴玉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