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宥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張世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另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與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請一併補正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