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4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賴曉秋

馬君瀛

被告 簡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

書記官姚志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