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48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賴曉秋
被告 簡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