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林明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建平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