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YUWELLCORP、煜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于寶慶 間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845462.28元即新臺幣2536萬3868元(即30×84546
2.28=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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