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並於95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張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