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佳榮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6樓
送達代收人 林明村 設桃園郵政298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俊威 、 李沼錡 、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李新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威、李沼錡、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李新發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對相對人李俊威、李沼錡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如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期等),並提出與借款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聲請人雖於102年7月23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