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66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