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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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高立龍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葉芸君 律師被告 黃勝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出租人以一訴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及給付欠租,關於欠租部分並非為附帶請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房屋稅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是原告於111年12月20日起訴時已應適用112年期之課稅現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602元(計算式:桃司簡調卷第89頁課稅現值417,700+欠租90,9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