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阮春龍律師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處有期徒參月」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處有期徒參月」之記載,顯係「處有期徒刑參月」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開所述,即均應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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